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海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和特制設備,追繳無法沒收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從事有關業(yè)務或者執(zhí)業(yè),撤銷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yè)資格及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海關作出的收繳有關貨物、物品、違法所得、運輸工具、特制設備決定不服的;
(三)對海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四)對海關作出的扣留有關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賬冊、單證或者其他財產(chǎn),封存有關進出口貨物、賬簿、單證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五)對海關收取擔保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六)對海關采取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不服的;
(七)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確定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chǎn)地、適用稅率或者匯率、減征或者免征稅款、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確定計征方式以及確定納稅地點等其他涉及稅款征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以下簡稱納稅爭議);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海關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或者行政審批事項,海關未依法辦理的;
(九)對海關檢查運輸工具和場所,查驗貨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監(jiān)管措施不服的;
(十)對海關作出的責令退運、不予放行、責令改正、責令拆毀和變賣等行政決定不服的;
(十一)對海關稽查決定或者其他稽查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十二)對海關作出的企業(yè)分類決定以及按照該分類決定進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十三)認為海關未依法采取知識產(chǎn)權保護措施,或者對海關采取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措施不服的;
(十四)認為海關未依法辦理接受報關、放行等海關手續(xù)的;
(十五)認為海關違法收取滯報金或者其他費用,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六)認為海關沒有依法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的法定職責的;
(十七)認為海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十八)認為海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前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納稅爭議事項屬于復議前置類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jù)海關法的規(guī)定先向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納稅爭議以外的其他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