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運單(SHIPPING NOTE-B/N)
有的地方稱為“下貨紙”,是托運人根據貿易合同和信用證條款內容填制的,向承運人或其代理辦理貨物托運的單據。承運人根據托運單內容,并結合船舶的航線、掛靠港、船期和艙位等條件考慮,認為合適后,即接受托運。托運單制作應注意:
(1)目的港:名稱須明確具體,并與信用證描述一致,如有同名港時,須在港口名稱后注明國家、地區(qū)或州、城市。如信用證規(guī)定目的港為選擇港(OPTIONAL PORTS),則應是同一航線上的,同一航次掛靠的基本港。
(2)運輸編號,即委托書的編號。
每個具有進出口權的托運人都有一個托運代號(通常也是商業(yè)發(fā)票號),以便查核和財務結算。
(3)貨物名稱
應根據貨物的實際名稱,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填寫,更重要的是要與信用證所列貨名相符。
(4)標記及號碼,又稱嘜頭(SHIPPING MARK),是為了便于識別貨物,防止錯發(fā)貨,通常由型號、圖形貨收貨單位簡稱、目的港、件數或批號等組成。
(5)重量尺碼。重量的單位為公斤,尺碼為立方米。
(6)托盤貨要分別注明盤的重量,尺碼和貨物本身的重量、尺碼,對超長、超重、超高貨物,應提供每一件貨物的詳細的體積(長、寬、高)以及每一件的重量,以便貨運公司計算貨物積載因素,安排特殊的裝貨設備。
(7)運費付款方式。一般有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和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有的轉運貨物,一程運輸費預付,二程運費到付,要分別注明。
(8)可否轉船、分批以及裝期、效期等均應按信用證或合同要求一一注明。
(9)通知人、收貨人,按需要決定是否填。
(10)有關的運輸條款、訂艙,配載信用證貨客戶有特殊要求的也要一一列明。
二、裝貨單(SHIPPING ORDER-S/O)
是接受了托運人提出裝運申請的船公司,簽發(fā)給托運人,憑以命令船長將承運的貨物裝船的單據。裝貨單既可作為裝船依據,又是貨主憑以向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xù)的主要單據之一。
三、收貨單(MATES RECEIPT-M/R)
又稱大副收據,是船舶收到貨物的收據及貨物已經裝船的憑證。
由于上述三份單據的主要項目基本一致,故在我國一些主要港口的做法是,將它們制成聯單,一次制單,既可減少工作量,又可減少差錯。
四、裝貨清單(LOADING LIST)
是承運人根據裝貨單留底,將全船待裝貨物按目的港和貨物性質歸類,依航次、靠港順序排列編制的裝貨單匯總清單,是船上大副編制配載計劃的主要依據,又是供現場理貨人員進行理貨,港方安排駁運,進出庫場以及承運人掌握情況的業(yè)務單據。
五、提貨單(DELIVERY ORDER-D/O)
又稱小提單。收貨人憑正本提單或副本提單隨同有效的擔保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換取的,可向港口裝卸部門提取貨物的憑證。發(fā)放小提單時應做到:
(1)正本提單為合法持有人所持有;
(2)提單上的非清潔批注應轉上小提單;
(3)當發(fā)生溢短殘情況時,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或其代理獲得相應的簽證;
(4)運費未付的,應在收貨人付清運費及有關費用后,方可放小提單。
六、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B/L)
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所簽發(fā)的貨物收據(RECEIPT OF GOODS),在將貨物收歸其照管后簽發(fā),證明已收到提單上所列明的貨物,是一種貨物所有權憑證(DOCUMENT OF TITLE)。提單持有人可據以提取貨物,也可憑此向銀行押匯,還可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交貨之前進行轉讓,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的證明。